Article 22

In force

在县道、乡道上的禁止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农作物、堆放物料以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以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破坏、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