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0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烟台葡萄酒产区,是指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确定的保护范围,与本市行政区域相同。
本条例所称的烟台葡萄酒,是指采用产自烟台葡萄酒产区并符合特定标准的新鲜葡萄为原料,在产区内经特定工艺发酵酿制或者蒸馏而成,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葡萄酒。
前款规定的特定标准、特定工艺,按照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确定。
市商务部门负责烟台葡萄酒产区的保护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产区的保护与发展、酿酒葡萄种植区划定、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生态保护措施、品牌保护等内容。
鼓励和支持酿酒葡萄种植者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扩大产区内酿酒葡萄的种植规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酿酒葡萄苗木繁育、酿酒葡萄栽培等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种植技能培训和指导,推进酿酒葡萄标准化种植进程,提高酿酒葡萄的品质。
(一)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不符合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
(四)其他危害酿酒葡萄种植区的行为。
鼓励和支持产区内酿酒葡萄种植者建设气象观测等设施,完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信息化系统,做好极端天气应对、病虫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葡萄酒庄和葡萄酒小镇建设,打造标志性的核心产区。
(一)使用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葡萄做原料;
(二)违规使用添加剂;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烟台葡萄酒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葡萄酒安全追溯体系,确保烟台葡萄酒品质,建立记录原料采购、加工、销售的相关纸质档案或者电子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葡萄酒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鼓励和支持开展烟台葡萄酒休闲旅游,提高烟台葡萄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规范、完整地使用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
(二)按照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公告和证明商标准用证中所列产品的品种使用;
(三)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生产的葡萄酒,或者在产区外的分厂、联营厂和灌装厂生产的葡萄酒,不得使用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
(四)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
(五)不得改变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者颜色。
(一)在葡萄酒产品上使用的标识、文字,与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导致混淆的;
(二)在葡萄酒产品上将与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引人误解的;
(三)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名称等仿冒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
(四)其他侵犯烟台葡萄酒知识产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