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交通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隔离设施、人行过街设施等。

(二)“重点车辆”,是指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或者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

(三)“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是指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