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Article 34Amended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间。尚未设置限时停车标志、标线的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上,机动车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超过规定停车时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立即驶离,逾期不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