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四)商场、集贸市场、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经济开发区、工业聚集区;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范围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湿地;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