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