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扩建陵园、墓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爆破、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烧砖瓦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