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新建、扩建陵园、墓地;

(二)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爆破、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烧砖瓦;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