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以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创造条件方便公众绿色出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