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勤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辅助人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以及机构编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相关工作。
Chapter 2招聘和使用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工作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薪酬待遇、服务期限、特殊工时制和休息休假、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事项。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勤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助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优先招聘烈士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位、人数、报名条件、薪酬待遇、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内容。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未经批准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Chapter 3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为直接协助参与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履职;
(四)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4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制发和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统一监制,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制式服装和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由所在的公安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决定。
受理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