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一)列入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部门档案馆的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在部门档案馆保存满三十年后,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