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长株潭城市群核心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或者限制开发区进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建设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进行治理;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许可在长株潭城市群核心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或者限制开发区进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建设的,由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该项违法行政许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进行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核心生态保护区进行采矿、开山、爆破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