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开发区:
(一)核心生态保护区(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结合部的城际生态隔离、保护区);
(二)核心生态保护区以外相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各类保护区,重点公益林区,坡度25°以上的高丘山地,重要湿地,泄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区域;
(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
在核心生态保护区内,可以进行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土地整理和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不得进行采矿、开山、爆破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对核心生态保护区实行利益补偿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规定及时制定补偿的具体办法。
对其他禁止开发区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