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涉及频率复用和协调的,应当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者电磁兼容分析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许可频率范围;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
无线电频率用于经营性业务的,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