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通信业务经营者在通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征得通信用户同意,为其开通约定以外的通信服务项目;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提供通信服务;
(三)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虚假宣传;
(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与通信用户约定的资费标准或者擅自改变与通信用户约定的计费方式、收费方法,伪造、篡改通信用户的计费数据及其他与计费有关的记录;
(五)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贬低、诋毁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业务品牌,恶意对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行为,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不使用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服务;
(六)其他损害通信用户或者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