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工作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管理、监督工作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下同)依照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法规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