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
(三)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
(四)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
(五)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