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重点督办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并通知代表和负责督办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
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