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后,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办理态度和办理答复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

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应当将具体意见一并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再次办理答复后,代表对办理工作仍然不满意的,交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究,组织代表和承办单位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