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

代表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共同交办,或者交由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转办,具体协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

代表本人提出或者经商代表同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承办单位研究参考,不再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