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Chapter 1 总则Article 1In force为了保障本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