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