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标准的服务进行规范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强化依据标准监管,保证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