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原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原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