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证明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无法撤销的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项行政许可或者证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设计成果不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