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设置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

新建城市道路主干路、次干路,应当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信号灯等候区域。新建城市道路支路以及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合理划设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信号灯等候区域。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信号灯等候区域应当设置醒目标志。

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防止大型车辆右转弯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碾压等安全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