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元罚款;违法停放在住宅区内,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