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拼装、非法改装、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提供拼装、非法改装、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收入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罚款;违法收入一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车辆,处二百元罚款;驾驶非法改装、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五十元罚款。当事人拒绝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代为恢复原状,代为恢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