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农村垃圾清扫、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村(居)民为责任人;
(二)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河流、林地、湿地、水塘、沟渠等公共区域,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路、铁路、车站,管理者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区域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