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告制度,每年在本地区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将本地区年度维修资金交存、支出、增值和结余等情况进行公告。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制度,每年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将本小区年度维修资金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