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林产品,是指在林业活动中依托于森林、林木、林地生产的以及经过初级加工的植物、依法可以利用的动物、微生物产品。林产品分食用林产品和非食用林产品。
本条例所称初级加工是指对食用林产品原料进行的干燥、浸泡、粉碎、提炼、熏制、保鲜、包装等操作,对非食用林产品原料进行的锯解、切削、干燥、防腐、胶合及对林化产品原料进行的提炼等操作。
林产品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