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发生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