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申请事项手续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或者不公正处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投诉事项的;
(三)不依法查处侵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并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