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