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向批准立项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等材料。

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其中,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由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共同进行。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土地开发整理机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