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