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发展生态农业,建立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鼓励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并通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地农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