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下列山体应当纳入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予以保护:

(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山体;

(二)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山体;

(三)生态农业园区(示范点)范围内的山体;

(四)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山体;

(五)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山体;

(六)经评估确定应当保护的其他山体。

保护规划编制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控制线要求,合理设定功能区,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甄选部分山体作为重点保护山体,明确重点保护山体的空间位置、性质、面积、高度等内容。重点保护山体依法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