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农村村民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向镇、民族乡人民政府申请验线,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未经验线,住房建设不得开工。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村民住房竣工后,应当向镇、民族乡人民政府申请核实,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符合规划和建设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材料,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村民住房竣工后,应当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