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实施强制拆除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基层组织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建设内物品搬离的,可以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基层组织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下,将物品登记造册,妥善存放,并告知当事人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实施强制拆除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鲜活物品和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