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草原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队伍组建管理单位应当为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业装备,保障经济待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可以为专业扑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扑救队伍。鼓励为群众扑救队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扑救队伍的组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培训和组织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