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商品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实施。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道路、军事管理区和城市范围内森林、林木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由其管理机构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治理。

前款以外的其他林木有害生物治理,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