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台账制度,加强对涉林涉木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关及其派驻机构、示范区、开发区、新区和港务区等的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共同防范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