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者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