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煤炭硫分、灰分、重金属等含量的要求。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和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煤炭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制定煤炭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煤炭销售、使用和质量管理档案,并可以采取抽样检测等方式对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炭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