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和生态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内容。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暂停审批该乡镇、街道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取消或者减少该乡镇、街道的生态补偿并限期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