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