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所需费用。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