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内贮存或者处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