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台账,定期向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企业开展非工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在企业依照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权限颁发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经营台账并且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台账;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台账移交审批经营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